论《纽约公约》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兼评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二十年的实践
<纽约公约>第2条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构成了统一实体规则,该规则应优先于国内法加以适用.对涉及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各缔约国法院在"裁决后诉讼"中应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在"裁决前诉讼"中应类推适用<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对"双无仲裁协议",则由缔约国自行确定其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我国法院在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方面应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规定.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纽约公约
27
DF97(国际法)
2009-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6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