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安全保障的法律规制——以"公法模式"作为研究中心
目前有关经营安全保障的探讨和规范,基本上是由私法学者采用私法规范模式进行的,其基本思路是在现行民事法律体系框架内,通过民法理论的运用,课以经营者法定义务.这种以私法为基础的规制方案在现代社会存在着诸多不足,更为关键的是这种模式存在着理论上的矛盾.从某种角度而言,解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怠于行使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一方面可以适用私法意思自治,通过契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来规范这种行为,另一方面,还需要政府管制的补充.只有"公法模式"和"私法模式"的互相融合,互相补充,才能有效应对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多元性.
经营安全保障、消费者、私法模式、公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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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9-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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