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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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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请求权制度功能上来看,请求权首先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的一般特征;其次是实体与诉讼的桥梁.在德国法上,通过代位诉讼以及确认之诉的性质争议,逐渐独立出诉讼上请求权,即争议标的,并将其定为在对国家的法律保护请求权上.由此,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各自适用不同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对前者可以准用后者的规则,但对诉讼请求权,一般不得为实体法上的处分,如转让、免除、自愿履行等,也无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其客体应是法律关系,而不是"物权归属与内容".在存在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可能时,原则上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措施优先.

实体请求权、诉讼请求权、诉讼标的、确认之诉、物权确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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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9-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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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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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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