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纠纷的构成机理及其主要特征
关于纠纷的认识,法学界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限,一般是笼统地将除刑事案件之外的一切社会不协调现象称为纠纷,而在社会学家看来,纠纷往往等同于社会冲突.事实上,从带有普遍性的矛盾、冲突到围绕着某一具体权益所发生的争议,并不是所有的这些不协调现象都和法律制度相关,只有那些属于法律框架之内的诸种不协调现象,或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类似现象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属于冲突,也不是所有的冲突都可以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纠纷的主要特征在于纠纷主体的明确性、纠纷双方的对抗性、纠纷的主观性和社会性以及纠纷解决上的自主性.
纠纷、冲突、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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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纠纷解决与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维护》立项号:0817011阶段性研究成果
2009-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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