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
立法者应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宪法中的规范和纯粹行政法的规范是前置型强制性规范,不宜安排到民法典内部;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强制性规范是外设型强制性规范,应安排于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中;为自治的私法行为设定最低法律要求以及铺设通往公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为内设型强制性规范,应安排在民法典内部.
强制性规范、配置、公法、私法、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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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09-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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