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义务下的美国小股东保护制度及其借鉴
由于封闭公司的异质性,多数决原则、集中控制、商业判断规则等传统的公司规范不适宜于封闭公司.为此,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不断修正和调整信义义务规范,通过宽泛地适用信义义务规则,课以公司控制者更严格的信义义务要求和标准,加重其信义义务责任,甚至类比适用合伙原则,给予小股东,特别是小型封闭公司小股东充分、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值得我们借鉴.
信义义务、小股东权益、保护和救济、加重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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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8-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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