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司法权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列宁的司法权思想是他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长期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民主权理论构成列宁司法权思想的理论基点,议会制与民主制相结合的制度形成了司法权的制度基础,党的领导与司法权独立是社会主义司法权的权属与基本性质.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权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从性质上讲属于国家权力;基于司法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强调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权;司法权应当受到严格监督,以防范司法权的滥用.列宁司法权思想不仅对前苏联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形成产生重要作用,而且深刻、全面地影响着我国建国初期法学理论和司法制度的构建,乃至我国当前司法体制的完善和司法改革.
列宁、司法权、逻辑起点、理论精髓、时代价值
26
DF08(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进程研究"06AFX001
2008-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