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当代私法命运
古老的禁治产人制度因背离当代人权保障的理念,陆续退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作为继受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我国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除了在理念上存在着与禁治产人制度相同的问题外,在立法和适用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未来民法典对成年人应取消无行为能力人一级的司法拟制,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个案审查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欠缺范围.新设监护登记替代行为能力宣告的公示方式.
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宣告、监护登记
26
DF51(民法)
国家基金项目"成年监护制度研究"2006BFX021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