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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当代私法命运

引用
古老的禁治产人制度因背离当代人权保障的理念,陆续退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作为继受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我国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除了在理念上存在着与禁治产人制度相同的问题外,在立法和适用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未来民法典对成年人应取消无行为能力人一级的司法拟制,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个案审查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欠缺范围.新设监护登记替代行为能力宣告的公示方式.

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宣告、监护登记

26

DF51(民法)

国家基金项目"成年监护制度研究"2006BFX021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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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671-6914

61-1185/D

26

200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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