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的伦理解释及其限度——以美国宪法为分析样本
司法中的伦理解释本质上是一种立基于正当性的价值论解释方法,它要求解释者在法律文本语义的最大化范围内,选择和适用最合乎法的制度伦理的含义.伦理解释具有基础性、历史性、体系性和开放性等基本特征,这些特征都是由它所要表达的法的制度伦理赋予并在具体解释方法中展开与呈现的.伦理解释具有局限性:一方面,对法的制度伦理的辨识往往非常复杂,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会导致依托制度伦理来解释法律的客观性、正当性发生危机;另一方面,即或已经明确了法的制度伦理,但对它的维系与坚持也具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当法官的个人正义观与法的制度伦理发生冲突时,难度更大,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使法律的伦理解释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司法解释、伦理解释、制度伦理、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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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5(法的理论(法学))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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