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摸索证明
摸索证明的基本含义是指证据声请以获取相关信息为目的.根据古典辩论主义,摸索证明应予禁止.但在修正辩论主义下,对其不应一概予以否定,而应综合考虑对辩论主义所做各种修正,即真实、完全义务、具体化义务、诉讼促进义务和诉讼经济、诚信原则和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等,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在我国,由于自起诉即要求表明、提交证据,摸索证明有其特殊性.此外,摸索证明与证据声请、证据保全、当事人陈述等制度也有着密切联系.总体而言,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仍然较浓以及受制于大环境因素,对摸索证明的处理应当更为宽松.
摸索证明、辩论主义、修正辩论主义、中国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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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0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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