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罪分类理论反思与重构
我国行政刑法对行政犯罪的分类研究尚局限于刑法对其法益类别的规定,而忽视了行政犯罪的行政违法属性对其分类的意义.由于行政犯罪的主体不同决定着行政违法的性质和内容也不同,故宜以主体为标准将行政犯罪重新分为公权力主体行政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行政犯罪和管理相对人行政犯罪三类.新的分类符合行政犯罪自身的规律和特性,有助于行政犯罪的认定和适用及行政犯罪研究体系化.
行政刑法、行政犯罪、公权力主体、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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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0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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