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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人格"范畴含义辨析

引用
在私法理论和制度中,"人格"范畴具有"主体资格"、"主体"、"主体特质"、"主体性要素"四种含义.其中,"主体资格"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之主体的法定条件;"主体"指特定的实体获得主体资格后的法律状态;"主体特质"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据之享有主体资格的其客观上所具备的属性;"主体性要素"则是人格权的客体,指自然人主体得以构成的且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客观要素.这四种含义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主体资格"是"主体"得以形成的法定条件,"主体资格"范畴也就是用来描述"(某种)实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的"转化关系"的概念;而"主体特质"和"主体性要素"都是指"主体"(或拥有主体资格的"实体")在客观上所具有的属性,这两个范畴都属于描述某种"事物"的概念.

人格、主体资格、主体、主体特质、主体性要素

26

DF51(民法)

200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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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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