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公共摄像监视——以隐私权为中心

引用
目前,在公共空间实施摄像监视已日益普遍.如何看待公共空间中摄像头"注视"之下的个人隐私权并予以相应保护,我国现有的立法尚未予以足够关注,司法上亦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事实上,个人身处公共空间,亦有其隐私利益存在.因为隐私并不仅仅是他人头脑中关于人们自身信息的某种缺失,而更多的是,人们对于自身信息的控制.摄像头长时间地有计划地有目的地注视,不同于路人偶然无意识的一瞥,它将使人们因此而丧失对自身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从而导致个人在公共空间的某些隐私利益的丧失.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从立法上和司法上规范公共摄像监视行为,捍卫人们在公共空间中的必要的隐私利益,维护人们在公共空间中的个性正义.

公共空间、摄像监视、隐私权、合理隐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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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资助

200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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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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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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