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
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确定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等,是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抑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它是否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如果尚未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则应为共有部分;反之,可以成为专有部分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我们确定外墙等部分的性质和所属,不得违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此作了专门规定,该规定应为我们确定其性质和所属的依据.当然,此类强制性规定不应违反前述原理.(4)有关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不违反前述(1)(2)的前提下,就此作了约定,应依其约定.
共有部分、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会所
DF521(民法)
2008-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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