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

引用
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确定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等,是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抑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它是否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如果尚未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则应为共有部分;反之,可以成为专有部分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我们确定外墙等部分的性质和所属,不得违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此作了专门规定,该规定应为我们确定其性质和所属的依据.当然,此类强制性规定不应违反前述原理.(4)有关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不违反前述(1)(2)的前提下,就此作了约定,应依其约定.

共有部分、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会所

DF521(民法)

2008-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64-168

相关文献
评论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