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的认定
无论基于医疗契约还是医疗侵权关系,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考量因素、考察范围都趋于一致.应确定相对客观的医疗过失判定标准,在具体考量时还应兼顾医疗水准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应立足于医院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一元"主体,分别从医疗行为和医疗辅助行为去查找医疗过失.审判实务中对医疗过失的认定过分依赖鉴定的流弊应当予以矫正,而应将医疗过失的认定权回归法庭,并辅之以组建专业审判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作为法庭认定医疗过失的专业保障.
医疗过失、注意义务、医疗过失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DF529(民法)
2008-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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