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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担保之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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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设有混合共同担保,即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求偿.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上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人的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

混合共同担保、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求偿权

26

DF521(民法)

2008-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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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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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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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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