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评判
如果将犯罪构成理论理解为解释法律的理论体系,那么理论体系的设定就应当遵循安全性、可操作性两个价值前提.依据这两个价值前提评价我国通论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的一次性评价的体系设计,出罪通道的不畅通,导致刑法运行安全方面的保障欠缺;将一个总体的犯罪评价对象即犯罪行为,拆分为四个方面的理论体系思路,难干符合人的一般思维习惯;具有可操作性方面的问题.因此,通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具有选择的合理性.
犯罪构成、体系评价、刑法安全、法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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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08-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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