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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的思辩——以德、日民事诉讼为中心

引用
辩论主义自创始以来,在德、日两国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日本在二战前后对辩论主义的本质也有着不同的解读.德国在社会民事诉讼理论指导下,出现了否定辩论主义,提倡协同主义的倾向.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引入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已是大势所趋.

辩论主义、协同主义、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

DF72(诉讼法)

2008-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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