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的思辩——以德、日民事诉讼为中心
辩论主义自创始以来,在德、日两国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日本在二战前后对辩论主义的本质也有着不同的解读.德国在社会民事诉讼理论指导下,出现了否定辩论主义,提倡协同主义的倾向.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引入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已是大势所趋.
辩论主义、协同主义、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
DF72(诉讼法)
2008-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3-109
辩论主义、协同主义、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
DF72(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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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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