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7.06.017
证据制度改革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需要相互协调,为此应当建立与我国诉讼模式相适应的证据失权制度、举证协助义务、强制答辩制度和阐明权制度.在构建证据规则体系时,对于基于证据力弱而限制证据使用的规则应持谨慎态度,必须认真考虑从立法角度概括地排除某一种类的证据可能给个案公正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不采用这样的规则而将问题交由法官决定或明确列举不予适用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证据立法应尽量选择通俗易懂的方式,立法语言的精英化只能造成法律与大众的疏离,社会需要的不仅是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规则体系,更要求这一体系能够贴近大众.
证据、举证协助义务、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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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BFX046
2008-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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