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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7.06.016

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问题与探索——兼评《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

引用
抗诉的事由与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宜完全同构化.在申请再审与请求抗诉问题上,应实行法院优先原则.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再审申请有利有弊,原审法院管辖加上诉或许是更优的方案;对再审申请,可从申请期间与除斥期间两方面作出限制.当法院决定再审时,撤销原裁判比中止原裁判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对伪证、枉法裁判,将来应通过先行程序确认后才允许申请再审.检察机关的调阅案卷权,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订、再审程序、修正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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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08-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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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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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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