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7.06.007
《公务员法》引咎辞职制度之忧思
《公务员法》引咎辞职制度引人三忧:一忧含义不明,难以执行;二忧制度运行,变形变质;三忧消极影响,不容忽视.鉴于引咎辞职赖以生成的条件短时期内在我国难以具备,与其去打造一件作用有限的监督武器,不如严格执法,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这才是打造责任政府,促进民主进程的正道和捷径.故建议在修改《公务员法》时,删除引咎辞职条款,使其回归道义责任之本位.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公务员、政治责任、法律责任
25
DF31(行政法)
2008-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