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7.05.017
论"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兼论多数人侵权行为体系之建构
"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两种情形.对于"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解释》的立场应予坚持.而对于"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应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单独承担责任,而非《解释》规定的按份责任.对于多数人侵权行为体系的建构,应考量行为、结果、主观与举证责任的负担等四个要素,不同要素的组合与运用深刻影响着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的正当性基础.
多因一果、直接结合、间接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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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07-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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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