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7.05.016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完善我国合同法的迫切需要.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像在两人合同中一样协议变更或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没有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和解除权虽不应当完全否认,但是必须受到限制.具体标准取决于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宗旨和该合同的特征.作为一般法规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制度将与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法规共存,形成完整的体系.并在实践中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第三人利益合同、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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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2007-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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