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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7.04.017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再思考

引用
法律规避行为,应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另一种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它实质上是在一个动机的驱使下两个行为的结合.并且法律规避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其法律效力也无从谈起.目前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由于其自身不可改良的缺陷使它无法稳定而趋向消亡.在取消禁止法律规避制度后,依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即可使一国的法律系统维持自身的稳定.

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国际私法

25

DF97(国际法)

2007-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5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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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25

200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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