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7.04.014
二层次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兼议正当化行为的体系地位
以解决正当化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地位不定,及其与犯罪构成关系不明为突破口;以反映定罪过程、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以及对抗制的诉讼程序特点为价值立场;兼顾中国已有的理论与实务情况,主张在我国犯罪构成论的应有结构为两层次四要件犯罪构成结构.此即:第一层次,三个要件,依次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第二层次为犯罪客体一个要件,其中,正当化行为等作为排除犯罪客体的事由在此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之中.无此事由,犯罪即告成立.
犯罪构成论、二层次、四要件、正当化行为、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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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71(国际法)
2007-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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