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7.04.011
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存与废
诉讼效率与法院的结构和运作紧密联系.在立法上诉讼效率取决于程序的科学构建,司法运作中则决定于案件管理水平.审理期限是一种视野过于狭窄的诉讼效率衡量体系,弹性过大的制度设置使其难以精确衡量并提高诉讼效率,故应以诉讼周期取而代之.本质上审理期限是法官职业伦理问题,而非民事诉讼法程序制度.在即将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删除审限制度规定,加强对诉讼机能的调整,为当事人设置诉讼促进义务,使诉讼程序合理衔接,是提高诉讼效率的理性选择.
审限、诉讼周期、诉讼效率、诉讼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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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07-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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