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7.04.009
说明义务违反与沉默的民事诈欺构成——以"信息上的弱者"之保护为中心
影响缔约意思形成的不平等缔约力,除了经济力的不对等,还有信息上的不对等.鉴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保护"信息上的弱者"在现代市场经济和信息化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制定民法典时,有必要规定说明义务与沉默性诈欺,以是否存在说明义务为标准,对沉默性诈欺进行类型区分,对于存在说明义务情况下的沉默,应缓和诈欺的因果关系要件和故意要件.
欺诈、说明义务、沉默性诈欺、信息不对称、信息上的弱者
25
DF51(民法)
2007-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