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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7.04.009

说明义务违反与沉默的民事诈欺构成——以"信息上的弱者"之保护为中心

引用
影响缔约意思形成的不平等缔约力,除了经济力的不对等,还有信息上的不对等.鉴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保护"信息上的弱者"在现代市场经济和信息化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制定民法典时,有必要规定说明义务与沉默性诈欺,以是否存在说明义务为标准,对沉默性诈欺进行类型区分,对于存在说明义务情况下的沉默,应缓和诈欺的因果关系要件和故意要件.

欺诈、说明义务、沉默性诈欺、信息不对称、信息上的弱者

25

DF51(民法)

2007-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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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25

200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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