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7.02.002
法理和情理
情感并非只能是任性的和不公正的,并非不能作为法律价值的终极来源.从中国儒家的传统哲学思想出发,一种"中和"的情感是可能通过修身渠道获得的,它可以称为情理.以修身作为治国根本,实质上是奠定社会形而上的价值基础的根本.情理可从修身中被发现,并进入日常生活的正义认知中.在法律推理中,情理可以弥补现代法律的价值亏空.
法理、情理、良知、道德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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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3(法的理论(法学))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课题
2007-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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