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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7.01.014

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

引用
我国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实质上是按大陆法系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理论设置的,它要求诉讼标的同一、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这种单一的必要共同诉讼形式,不仅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增加诉讼的成本,而且造成了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为了满足司法实践对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尽可能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在原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因牵连关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形式.

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

25

DF72(诉讼法)

美国福特基金会研究项目10551035

2007-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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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25

20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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