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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7.01.005

表达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与调和——从基本权利限制理论角度观察

引用
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人格权是一种旨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则是一种旨在促进公共参与以及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基本权利.在特定情形下,表达自由与人格权所包涵的两种价值追求呈现出一种相互竞争的态势,人格权的实现会对表意人构成限制,而表达自由如果与基本权利之外所谓"公共福祉"之类的法律理由相结合,便会对人格权构成限制.作为当事人的冲突双方尽可通过论证的方式,来为规范性或者评价性陈述提供合理基础,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裁判者则不能任意地限制一项权利,无论如何,冲突需要被衡量.

表达自由、人格权、冲突、调和

25

DF2(国家法、宪法)

2007-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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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25

20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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