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6.06.018
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权利、程序形成权、程序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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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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