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6.06.016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新解读——以法律适用为视角看《行政诉讼法》相关制度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案件,因而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了非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其他行政案件的具体补充和体现.无论从行政诉讼设立本意层面还是实证层面来讲,应当以行政案件而非行政行为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赔偿案件本身也应属于受案范围并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故不存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所谓行政赔偿诉讼.
受案范围、法律适用、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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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司法部科研项目03SFB039
2006-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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