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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6.05.016

也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

引用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之行政属性的现实基础上,要处理登记错误,不能仅依靠诉讼途径,更要注重更正登记制度的建设.在登记机关违背实质审查义务而导致登记错误,并致人受到财产损害的,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立登记机关、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行政、更正登记、审查义务、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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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6-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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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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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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