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6.05.016
也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之行政属性的现实基础上,要处理登记错误,不能仅依靠诉讼途径,更要注重更正登记制度的建设.在登记机关违背实质审查义务而导致登记错误,并致人受到财产损害的,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立登记机关、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行政、更正登记、审查义务、赔偿责任
24
DF521(民法)
2006-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