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6.05.013
论拟制自认之构成及其法理——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
拟制自认并非真正的自认,它以私法自治原则下之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基础,是当事人为自主选择后之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为实现当事人间之真正平等,并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当事人不为协力和真实等义务,而科以不利后果之法律强制.其在时间、主体和客体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构成,我国关于拟制自认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
自认、拟制自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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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06-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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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