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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6.04.020

汉初的刑罚体系

引用
汉初的刑罚体系是文景刑制改革的基础,由"笞"、"罚"和作为正"刑"的各种肉刑、死刑组成.肉刑一般不单独运用,往往"刑尽"后,又罚使劳役.这样形成一个从轻到重,从生到死,相互衔接,有等次的刑罚统一体.过误、特殊的犯罪主体以及轻罪,适用"罚金"、"赎刑".故意、重罪适用劳役、肉刑,直到死刑.文景改革以后,笞刑取代肉刑,劳役由无期变为有期.此外,汉初刑罚体系明显受先秦刑罚思想的影响,刑罚被视为对犯罪者的"报复",有强烈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色彩.

张家山汉简、刑罚制度、刑罚适用、刑罚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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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92(法的理论(法学))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03SFB3003

200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6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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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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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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