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6.02.014
正当化撤诉
正当化的民事撤诉程序中,法官应被定位于消极、超然、中立的角色,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得以尊重.处于诉讼模式转型进程中的我国的撤诉制度,在立法和实际运用中存在非正当化的倾向.撤诉主要被法院当作结案方式来使用,导致撤诉结案过多的局面.撤诉程序中法院的职权作用过于突出,不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和程序利益没有得到尊重,而且来自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制约也明显不足.在撤诉制度设计时,应实现法院权利属性的回归,保障被告的实质性参与,并赋予特定民事撤诉以既判力效果,在权利制约的层面实现撤诉程序正当化.
撤诉、处分原则、审判权、程序利益、合意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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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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