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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6.02.005

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从德国法看基本权保障义务

引用
德国法上的基本权同时有"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两重含义.客观规范即客观价值秩序,表示基本权是一种规范或者价值,各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时须遵守和贯彻即为基本权的保障义务.这一概念还与基本权第三者效力、法益平衡及制度性保障等密切关联.这种概念上的差异反衬出我国宪法基本权在理论上重规范轻权利,在实务上重保障轻救济的倾向,且保障也有很大不足与缺失.并且,客观价值秩序中的"价值"一词也提供了一种如何用"去哲学化"的法学方法去思考"价值"的法律含义的契机.

基本权、主观权利、客观规范、客观价值秩序、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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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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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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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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