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6.01.021
良好秩序理论的超越:朗·富勒法律秩序观的建构--兼评富勒《社会秩序原理》
富勒将他有关良好秩序的研究界定为"有关良好的秩序以及可运行的社会诸安排的科学、理论或研究",并将其命名为eunomies.eunomics本身既有实质的问题指向--关注公平的、公正的和尊重人之尊严的秩序,同时又是作为一种法律研究的方法在起作用.富勒对这一研究方法的具体践行主要体现为对法律程序的研究.富勒对良好秩序的研究以手段与目的关系的讨论为前提,该研究本身可被看作是对现代性的反思,同时也体现了对现代二分思维方式的克服和超越.
目的与手段、秩序与良好的秩序、多中心任务与管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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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8(法的理论(法学))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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