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6.01.016
禁止流质约款之合理性反思
流质约款是指民商主体当事人之间在有关物的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于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即由担保权人取得所约定的担保物的所有权的条款.流质约款为国内外多数担保立法明确禁止,亦为我国民商法学界所否定.但是反观民商法理论上有关禁止流质约款的理由,却存在着诸多让人难以信服和与现实生活的悖谬之处,其立法规定也缺乏有力根据.我国的物权立法对流质约款应当予以认可.
流质约款、合理性、自愿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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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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