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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6.01.015

国有资产的定性及其转让对价

引用
在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动之中,由于将国有资产采用物权模式对待,过度依赖了评估机构,寻求所谓的"客观价值",这是一种落后的静态的财产观念.这导致了中国的国有资产变成了对现值的讨价还价,忽略了转让后的期值,致使"国有资产管理"的治理模式变成了"一锤子买卖".这种法律规则意味着国有资产变成了国家私产,是一种落后于时代的观念.国家并不是基于社会效率来持有国有资产的,国家利益替代了社会效率.采用合同的长期管理模式,完善文官制度,完善一般企业制度中的公司治理规则,本着社会本位的思想才能有效地调整和管理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公司治理、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公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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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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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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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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