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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5.06.009

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以房产登记为重心

引用
加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并逐步向法院统一管辖过渡.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制,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设立赔偿基金,以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

不动产登记、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实质审查、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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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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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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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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