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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5.06.005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辨析--重在从"罪刑法定"视角观之

引用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害取而代之,并且它们只有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才能叫刑法法益侵害.这样规定,不仅剔除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宏观、模糊的、甚至易受主观价值取向改变的犯罪定义标准,而且有利于刑事司法操作.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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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0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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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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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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