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5.05.015
先公司民事行为的案型归类及责任分配
"设立中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特殊性体现于它是一个处于发起人合伙和成立后公司之间的阶段性存续的、具有有限人格的组织.尽管法律未规定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行为为必须,但是经济上,设立中公司却可以而且应该从事商业交往.在公司设立阶段签订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主体密切攸关;设立中公司订立的合同责任在发起人、设立中公司、成立后公司之间的分配因为采取"意图推定"和"设立中公司责任"大相径庭.
设立中公司、合同效力、合同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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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中-欧合作项目PMO/DF/02/006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7-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