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5.05.014
网络共同犯罪之我见
网络共同犯罪是以网络为空间背景或者侵犯对象的特殊犯罪形态,与传统共同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在网络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一般通过网络形成,体现出不确定性和隐密性的特点;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必须依赖于网络完成,包含了很强的技术色彩.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技术性特征也使共同犯罪人中的正犯、帮助犯、教唆犯的行为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
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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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