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5.04.011
对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异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审查方式是书面审查原则.这一原则与公开性、行政争讼性都是不一致的,而且,书面审查并不能保证查清案件事实,也缺乏相应的档案制度、证据制度的支持.建议修改这一法律规定,使书面与非书面审查方式并存,由当事人和复议机构选择决定,非书面审查方式应增加开庭式、听证式,以补听取意见形式的不足,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制度和行政证据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书面审查、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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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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