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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5.04.011

对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异议

引用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审查方式是书面审查原则.这一原则与公开性、行政争讼性都是不一致的,而且,书面审查并不能保证查清案件事实,也缺乏相应的档案制度、证据制度的支持.建议修改这一法律规定,使书面与非书面审查方式并存,由当事人和复议机构选择决定,非书面审查方式应增加开庭式、听证式,以补听取意见形式的不足,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制度和行政证据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书面审查、异议

23

DF31(行政法)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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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23

20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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