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5.04.008
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过失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制度是否被规定在<合同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瑕疵担保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类型,但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成为与履行障碍法并列的制度,即使在德国债法改革后也是如此.瑕疵担保制度与不完全履行、缔约上过失等制度,在调整合同后义务以及合同前义务上,存在竞合关系,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端赖于具体的价值衡量,基于瑕疵担保制度独有的对买卖双方利益的重新衡量,瑕疵担保制度的调整领域呈现扩张趋势.
瑕疵、瑕疵担保、缔约上过失、履行障碍法、先合同义务、合同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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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2CFX006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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