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5.03.009
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主张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属于类推解释);但是,只有当某种利益内容属于财产权,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被害人丧失该利益必然同时导致财产损害时,该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至于债权凭证、财物的返还请求权、货款请求权、财物的交付"请求权"、债务的延缓履行是否刑法上的财产性利益,则需要具体分析.
诈骗罪、犯罪对象、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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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5(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0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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