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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205.2005.02.010

行政声明异议制度研究

引用
行政声明异议制度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其价值是十分明显的,其实体上的价值包括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威的维护两个方面.其程序上的价值是使行政救济制度有了最为方便的救济程序,是对整个救济程序的一个补充,且使原来类似于或者归属于司法程序的救济程序行政化,既补充了司法程序的不足,又对行政程序概念进行了适当延伸.行政声明异议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对象是行政主体,标的是未进入实质阶段的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尚无这一制度的规定,所以,应对我国设立行政声明异议制度的相关问题,尤其是技术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行政声明异议、法律价值、构成要件、技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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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5-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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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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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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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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