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5.02.007
为什么"需要"干预?
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公权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治病"之法,要求干预机构及经济法学者正视市场体制中的病,不同情形和不同阶段下会产生不同种类的病及不同程度的病情,这对治病对策的要求是不同的.这使经济法呈现出"变化性"的主要特征,这种变化不仅表现为具体制度的变化,还可能表现为深层的经济法理念的变化.经济法作为后起之法,与前法的衔接是其责任,而衔接区域并非固定,它的动态性导致公权干预范围、方式、程度的变迁.需要干预论中"需要"一词的采用既能因此基于"干预"一词而对经济法的范畴作出必要的修正,又能动态地使经济法回应经济和社会情势的变迁,还可凸显经济法创立和变迁时尤其需要的法经济学工具的重要性.
需要、干预、外部性、功能衔接、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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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3CFX017
2005-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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