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5.02.006
姓名权本质变革论
单纯认定姓名权是人格权观点存在的缺陷.姓名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姓名权的本质.等级社会中的姓名具有表明等级关系的功能,姓名可以成为身份权的客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姓名用于体现社会评价和指代特殊事物,姓名因此分别成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客体.先占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人格理论可以成为作为财产权的姓名权的理论基础.
姓名权、身份权、人格权、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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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05-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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